胡弘弘.尊重公民“个人”[J].法学论坛,2013,(1):21-28 |
尊重公民“个人” |
Respect Citizen as Individua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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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|
中文关键词: 宪法价值 个人 人权 人民 |
英文关键词: |
基金项目: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后期项目《宪法视野中的公民制度》(08JHQ0017)的成果之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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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 |
"个人"是宪法关系中的重要主体,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宪法义务。尊重公民"个人"的主体地位、独立人格、自由精神是宪法价值中的应有之义。个人是人权的基本要素,是人权的立足点、人权保护的归属以及人权保障的目的。个人获得尊重,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意志利益和个人意志利益的一致性。个人广泛参与,才能为人民积聚正当性力量。重新认识"个人"的价值,是实现民主、人权、人民主权、法治、权力制约原则的结合点。从各种途径光大"个人"的精神,可以使我们的国家、集体因为个体之被发现而变得更为融洽和谐,宪法会真正成为公民个体发自内心尊崇的规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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